对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5号建议的答复
对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5号建议的答复
迟亚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减少旗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担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运行情况
(一)筹资方式以财政补助为主
城乡医疗救助是政府对城乡贫困群众给予医疗方面的资金支持和帮助,使其能够享有国家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措方式主要是以财政预算为主,福利彩票基金比例划入为辅,提倡多渠道筹集资金。2009年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在筹措资金方面,要求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增加投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
(二)救助对象范围逐步扩大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起初主要为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及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经济困难人员。2015年,民政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救助对象作了统一的规定,在重点救助对象范围基础上,适当扩大救助范围,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纳入救助范围。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出台,明确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均纳入到医疗救助范畴。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逐步扩大。
(三)医疗救助方式不断改进
起初医疗救助程序一般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等,经各级乡、县政府逐级审核后进行救助。现在由自主申报的被动救助变为“一站式”结算的主动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应救尽救,所需资金直接结算,实现了“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救助人数大幅上涨。
二、财政对城乡医疗救助补助情况
(一)政策制定情况
根据自治区《关于转发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两级配套比例需明确,医疗救助资金要合理安排,不足部分由旗县(市、区)兜底。兜底责任在盟市、旗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41号)规定:强化各级政府投入保障责任,自治区统筹医疗救助需求、地方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兜底。因此,赤峰市制定了《赤峰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赤政办发〔2022〕67号),从2023年开始市县两级财政暂按低收入人口每人555元标准兜底。
(二)资金安排情况
目前,我区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筹集方式为中央补助资金,自治区、盟市、旗县安排资金。2019年至2023年中央补助、自治区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共计30.7亿元,下达至赤峰市共计6.8亿元,约占22%。其中2019年—2022年下达至林西县3815万元。
(三)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内蒙古自治区不断强化管理。一 是 稳步提高医疗救助统筹层次,实现医疗救助管理从103个旗县区级统筹过渡到14个盟市级统筹,提高基金共济能力。二是 全面开展医保基金绩效评价,不断规范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累计结余由2019年的34%降低到2021年的13%,回归合理水平。三是 规范财务管理,从2023年1月开始,自治区财政厅通过“专户直通车”方式将中央和自治区两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各盟市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并要求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同级财政补助资金支付至本级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三、未来工作努力方向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文件,进一步优化城乡医疗救助筹资方式,合理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切实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31日